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住宿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维护环境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深化“一站式”学生社区综合管理模式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享有住宿权利,履行住宿义务。应当遵守住宿管理规章制度,按时缴纳住宿费和水电费;增强安全意识,杜绝不良行为;讲究公德,文明住宿;节约水电,爱护公物。
第三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学生工作部)负责全校学生宿舍分配和管理等工作。
师生事务保障中心负责学生宿舍楼的维修、卫生清洁、绿化养护,代收代缴水电费等工作。
保卫处负责学生宿舍周边环境的安全防范和学生宿舍楼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与更换等工作。
书院负责学生住宿行为管理及教育等工作。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在学生宿舍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处理学生住宿违规行为等。学生应积极参与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安全管理、环境卫生整治等工作,并服从工作安排及管理。
学校根据学生社区建设和发展需要调整学生宿舍,学生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社区自主管理委员会,鼓励学生通过正当渠道及时向学校反映学生宿舍生活中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六条 住宿学生应缴纳住宿费。财务处在每学年学生报到注册时,按学年全额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收取按海南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的学生,由相关书院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由书院上报学生工作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根据招生人数、在校学生情况,结合书院特色,统筹安排学生宿舍。
第九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费用票据,到入住学生宿舍楼楼管处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条 学生因休学、退学、复学等原因,申请退宿、调宿、恢复住宿时,需通过“网上服务大厅”办理申请。经批准后,学生凭相关审批意见在相应学生宿舍楼楼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毕业典礼结束后,原则上毕业生应在7天内
办理退宿手续(含清理个人物品)。
毕业生未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含清理个人物品)的,学校经联系相关人员后,可以视情况予以清理。
第十二条 学生住宿期间,严禁擅自更换、转让、出租床位,禁止留宿他人。
第十三条 学校原则上不安排已婚学生夫妻房。已婚学生入住学生宿舍,应当遵守学生住宿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住宿最长年限不能超过学生最长学业弹性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 学籍异动学生涉及学生宿舍调整的应在7天内办理相关宿舍调整手续。经学校同意外出实习的学生,不办理退宿。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门禁管理的宿舍楼,学生进出楼宇须刷卡进出。进入非学生本人居住的学生宿舍楼时,须持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宿舍楼管同意后方可进入。进入学生宿舍楼后,不能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
第十七条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予留校。学生因特殊情况确需留校住宿的,应在放假前10天内,通过“网上服务大厅”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留校住宿。假期留校住宿期间,学生应遵守校纪校规,服从住宿相关安排。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办理退宿后,要及时自行清理个人物品,床位不予保留,复学时重新安排宿舍。如因特殊情况保留床位的,按入住床位计收住宿费,个人物品应自行保管,学校不担保管责任。
第三章 校外住宿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申请校外住宿:(一)因自身原因,不适合居住学生宿舍的;
(二)其他经认定可以申请校外住宿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征得亲属的同意后,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提出校外住宿申请,按照有关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因身体原因申请校外住宿,须上传三甲医院或专科医院证明。
书院向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详细了解申请校外住宿的理由、校外租赁房屋的性质和周边环境等情况,向学生亲属进行情况核实,并说明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学生个人校外住宿应承担的责任等,要求学生和亲属共同签订《海南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安全责任承诺书》(详见附件),并在“网上服务大厅”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校外住宿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的安全防护,积极参加学校、书院、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定期向辅导员反馈自己的生活学习情况。
学生因在校外住宿发生的一切行为(包括因此产生的纠纷、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经批准允许校外住宿的学生,应自批准之日起7天内,办理退宿手续(含清理个人物品)。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一经发现,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校外住宿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该学期的最后一天。若下学期仍需校外住宿,须再次申请。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维护正常住宿公共秩序及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存放和使用猎枪、气枪、火枪、小口径步枪、发令枪、仿真玩具枪、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携带和存放剧毒、放射性物品、挥发性化学药品和硫酸等危险物品;禁止饲养实验动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使用酒精炉;严禁私自接拉电线和网线;禁止使用及存放电炉、电热毯等电器,违者一经发现,学校有权制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等;禁止散布反动、迷信及不健康内容的书刊、光盘、软件、音像制品等;禁止传销;禁止其他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等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禁止攀爬护栏、阳台、门窗、防盗网等危险行为;禁止在楼道、护栏、阳台、挡雨板上摆放花盆、椅子、凳子等物品;禁止高空抛物;禁止在学生宿舍区内饲养宠物和小动物。
第三十条 学生应锁好柜橱、抽屉、房门,不在宿舍内存放名贵物品和大宗现金,妥善保管个人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手机等贵重物品;外出时,应切断宿舍电源,反锁房门。
第三十一条 学生搬进或搬出电脑、行李等大件物品时,应主动出示自己的有效证件,接受宿舍楼管检查登记。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宿舍楼内停放一切车辆;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到宿舍内充电。学生宿舍区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和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等相关管理规定。学生禁止擅自使用、挪用、损坏学生宿舍的消防设施设备。因违反规定影响消防效果,导致生命与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领取宿舍钥匙后,应妥善保管,禁止私自外借。因钥匙丢失造成宿舍物品被盗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学生退宿时,应向宿舍楼管交回宿舍钥匙。
第三十五条 楼管值班室备有房间应急钥匙。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应急钥匙的,需凭本人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好物品借用登记表,经宿舍楼管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方可借用。
第五章 作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为了保证学生的身体健康,入住学生应当遵守作息时间规定,保持学生宿舍楼内安静。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宿舍楼大门开门时间为06:00,关门时间为24:00。
学生宿舍楼熄灯时间为周日至周四23:30至次日06:00;周五、周六24:00至次日06:00。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归宿。晚归时,应出示学生证等有效证件,经宿舍楼管核实登记后方可进楼。24:00后原则上不允许学生离楼外出;因病等原因需外出的,在宿舍楼管值班室登记后方可离楼。
第三十九条 书院应不定期查寝,对晚归学生批评教育,并做好记录,屡教不改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应保持宿舍楼内安静,禁止在宿舍楼内喧哗、打闹、打球、播放大功率音响或进行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经劝阻不听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发现水电设施设备损坏和故障,应当及时报修。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节约用水用电,随手关灯、关电源、关水龙头,空调温度设定在26℃及以上;不得擅自拆装水电设施设备,人为损坏水电设施设备的,按损坏公物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每月每人额定标准补助水电费,当月有效,超额部分由学生自付。不按时缴纳水电费,造成停水停电后果的,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水电表计量收费有异议的,应当向师生事务保障中心提交书面反映材料。师生事务保障中心应及时派人校验水电表,检查记录,核准收费,并与学生验准结果。
第七章 卫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文明住宿,讲究卫生,保持学生宿舍内及公共环境卫生清洁,营造整洁优美的居住环境。
第四十六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抛掷杂物;禁止将垃圾堆放在宿舍门口;禁止在走廊内泼水、吐痰、乱倒饭菜、乱扔杂物;禁止往楼外泼倒污水、扔杂物;室内垃圾一律自行打包装袋后由学生本人拿到一楼垃圾桶位置,按照垃圾分类要求投掷于相应的垃圾桶内。禁止在走廊、楼梯等学生宿舍楼内公共区域堆放个人物品及杂物。禁止在宿舍楼墙壁和门窗等部位乱写、乱画、乱贴,严禁往墙壁上蹬踢打球。
第四十七条 学生宿舍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辅导员或宿舍楼管。住宿学生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辅导员或宿舍楼管。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学校医院的指导意见,积极配合住宿的调整和安排。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区自我管理委员会定期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每学年开展一次校级“文明宿舍”评比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学生应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卫生、纪律等检查,自觉维护宿舍公共秩序,保持宿舍干净整洁。
第八章 财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爱护公物,正确使用公物,严禁砸、踢、摔、撬设备设施等破坏性行为。
第五十条 新生入住应检查房间家具和公共设施设备;如有配备不全或发现故障的,应及时报告宿舍楼管登记。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不得擅自移动学生宿舍楼内配置的家具和公共使用设施设备,如移出室外、宿舍间调换。
第五十二条 学生宿舍楼内家具和设施设备如有丢失或人为损坏的,学生应予以赔偿;责任不清的,由宿舍成员均摊赔偿;对拒不赔偿的,不予办理离校等相关手续。学生故意损坏公共财产的,除照价赔偿外,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宿舍空调专线专用,禁止将其他电器在空调专线插座上使用,也禁止将空调插座插在生活照明等其他线路上使用。
第五十四条 空调租赁实行自愿原则,凡有空调需求的学生,经同一宿舍全体人员协商一致后,与空调租赁企业签订空调租赁合同。
第五十五条 禁止个人擅自在学生宿舍内安装空调。
第九 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校区(办学点)学生住宿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学生手册2020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