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促进辅导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办法》(琼教[20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学校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辅导员包括专职辅导员和非专职辅导员。本办法中专职辅导员是指各学院全职专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专职辅导员的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 学校采取多种方式,努力逐步实现上级部门关于辅导员配备的要求。每个学院的每个年级都应当配备专职辅导员。
第五条 专职辅导员任职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高度的党性原则,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要求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大学期间担任过学生干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计算机操作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观念,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协作,有大局意识。
(五)身心健康,具备工作岗位所必需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六条 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由校人事处牵头会同学生工作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上课试讲等相关考核程序进行选聘工作。
第三章 辅导员的职责与要求
第七条 专职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指导学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思想品德、诚信、法纪法规、安全防范和国防知识等方面的教育。
(二)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主题教育,帮助学生树立牢固的专业思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引导学生确立正确的成才目标。
(三)深入了解和准确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开展学生深度辅导活动,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及时向学生通报学校、学院的重大事项,及时化解矛盾,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好学生安全和校园稳定。
(四)建立健全学生教育、管理、服务机制,加强学生特殊群体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积极关注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努力防止因心理问题引发的恶性事件。落实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工作,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帮助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设计和发展规划,指导好学生就业工作。
(六)指导和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工作,积极推进优良班风、学风和校风建设,指导班主任做好学生的综合考评、学生违纪处理等工作。
(七)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指导、协助或参与学生党组织、共青团组织、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组织的建设,做好各级各类学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八)新进辅导员必须入住学生公寓,指导学生创建文明宿舍,协助宿舍管理人员做好宿舍管理工作。
(九)做好教学与理论研究工作。积极做好思想政治理论、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党课和团课、军事理论等课程的教学工作。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理论素养和工作水平。
(十)完成校相关部门和所在学院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九条 非专职辅导员的职责与要求,参照上述第七、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并结合岗位实际,在聘任合同中另行确定。
第四章 辅导员的职称与职级
第十条 学校按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按照海南省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第十一条 学校采取积极措施,鼓励专职辅导员向专业化、职业化的方向发展。专职辅导员的行政级别,参照党政管理人员职务晋升系列,分为科员、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等五个等级。具有多年学生工作经历、工作表现突出且适合继续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的,可以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晋升为副处级、正处级专职辅导员,但必须从严控制。
第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晋升为副科级职级,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生,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满3年(不含见习期),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试用期满合格后工作1年以上。
第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晋升为正科级职级,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担任副科级职务满2年(其中担任副科级专职辅导员满1年),考核称职及以上。
(二)取得中级职称。
(三)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第五章 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学校有计划地安排辅导员进行在职培训进修。专职辅导员可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经学校批准本科毕业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可攻读硕士研究生,攻读期间工资津贴等相关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硕士毕业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可攻读博士研究生,在职不脱产攻读或脱产攻读不超过一年的,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学校、单位、个人共同分担,学校资助学费的二分之一,最高标准不超过2.5万元。未经批准脱产攻读校内外研究生的,不保留人事关系。
第十五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学校相关部门和辅导员所在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的选拔、培训、使用、考核、晋升、奖惩等管理工作。学院对辅导员直接管理。
第十六条 专职辅导员的转入与转出须报有关部门审核备案,由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新进入专职辅导员队伍的原则上必须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才能转到其他岗位。
第十七条 专职辅导员和非专职辅导员一并按年度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德、能、勤、绩、廉情况,主要包括职业素质、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组织建设、学生事务管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特色和创新等内容。以辅导员年度工作为依据,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过程评估与业绩评估相结合的考核原则。
第十八条 辅导员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参照学校年度人事考核优秀的比例。
第十九条 辅导员的最终考核结果由自我评议、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院(系)考评、学校评定五部分组成。
自我评议:辅导员本人对照辅导员工作职责,对自己的年度工作及其成效作出客观评价,形成个人工作小结。
学生评议:对辅导员所带班级的学生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价和座谈会等办法进行满意度测评,形成学生对辅导员工作的整体反馈。其中有效抽样数不低于所带学生数的20%。
辅导员互评:在院(系)范围内开展本院(系)辅导员间互评。
院(系)考评:结合辅导员自我评议、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等各方面情况,对本院(系)辅导员个人工作进行评议,提出考核评语和考核等次意见,上报学校。
学校评定:对院(系)提出的优秀和不称职辅导员名单进行综合评议,审定院(系)上报的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辅导员的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的晋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各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优秀辅导员评比制度,按年度开展“海南大学优秀辅导员”评选。
第二十一条 根据辅导员工作的特殊性,在发生突发事件、重大活动等方面需要加班执行任务的,各学院可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纳入学院内部分配体系统筹考虑,由学院自行发放,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并按有关学校人事管理规定另行处理。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较严重的。
(2)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3)滥用职权,侵犯学生权益,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4)利用职权,索取财物,谋取私利的。
(5)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师生的。
(6)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损害教师形象的。
(7)因身体、心理原因不能胜任辅导员工作的。
(8)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9)不服从安排或者有其它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