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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学农科专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2012年12月21日 08:22 xuegong 点击: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需要,鼓励学生“学农、爱农”,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校农科专业奖学金制度,激励广大农科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评奖等级、标准和比例

一等农科专业奖学金每学年每人奖金2000元,按农科类各年级专业学生人数的5%评定;

二等农科专业奖学金每学年每人奖金1000元,按农科类各年级专业学生人数的10%评定;

三等农科专业奖学金每学年每人奖金500元,按农科类各年级专业学生人数的38%评定。

第三条 评奖对象

农科专业二年级以上学生且未享受农科专业新生奖学金者

第四条 评奖条件

1、评审学年内学生学年课程成绩平均绩点不少于2.20;

2、评审学年内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品德评定达到合格以上。

第五条 评奖时间和办法

(一)农科专业奖学金每学年九月评定一次;该奖项获得者在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享受校内其他奖学金或助学金。

(二)农科专业奖学金按评奖比例评选,按学年课程成绩平均绩点排名顺序取舍。

(三)评审学年内有品德评定不合格、重修重考课程、受过纪律处分及故意拖欠学费等情况之一者,取消本次农科专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四)农科专业学生休学和延长学业期间不享受本奖学金。

(五)学院依据综合考评,严格按照评选的条件、比例,拟评出农科专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校内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名单及有关材料送学生工作处审核,提交学校评优奖励领导小组研究评议,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后给予奖励。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应用型本科农科专业学生。

第七条 海南省下拨学校办学经费时如含有农科专业奖学金专项,则按本办法实施;如不含该专项,则停发本项奖学金。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2011年9月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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