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学习的管理,保证在校学生通过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学习的选派工作规范、健康、有序的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学习工作由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归口管理,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和相关学院共同参与。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我校按校际合作协议派出学习1个月以上的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选 派
第四条 校际交流项目学生选派应坚持 “学院择优推荐,学校集中评审,学生签约派出”的原则。校际交流项目派出学生的评审工作,由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会同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共同组成评审工作小组进行。学校评审应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经学校评审工作小组通过后按一定差额比例向全校公示候选人名单。公示结果报学校批准后,由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将候选人申请材料提交给境外有关院校,最后录取名单由境外院校确定。
第五条 选派标准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
(三)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
(四)满足相关项目要求的条件;
(五)已交清应缴学校的各项费用;
(六)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确定为候选人后1周内须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七)承诺履行校际交流项目协议之有关义务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三章 出国前管理
第六条 校际交流项目由学校选派出国学习的学生,应在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
第七条 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协助派出学生办理出国学习的相关手续,并对学生进行出国行前教育。
第八条 根据相关的校际交流项目要求,派出学生及学生家长在出国学习前应向学校提交有关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经济担保责任;
(二)国外学习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
(三)按期回校的承诺。
第九条 有关费用支付办法
(一)派出学生在国外的相关学习、生活费用按选拔通知或协议规定的方法执行。
(二)学校视具体情况对派出学生给予适当资助。
(三)派出学生在出国之前应交清下学年度的学费。该笔经费用于支付学校接收境外交换学生来校学习的相关费用。
(四)派出学生须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并支付有关费用。
(五)派出学生须按规定购买境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学籍、学分及考试
第十条 派出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成绩与学籍管理:
(一)学籍管理
派出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视为我校在籍学生。学生必须按对方学校的要求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学习期间被所派往学校除名者,学校原则上不再为其保留学籍。
(二)关于选课
派出学生在国外院校所修课程必须事先填写《海南大学校际交换学生出国修读课程审批表》,经所在院系和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批同意,否则,其学分不予承认。
(三)关于考试及学分认定
派出学生在派出学期内不能参加我校的期末考试。派出学生的学分认定按照《海南大学学生赴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执行。国外院校提供的成绩单将作为派出学期的成绩单存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在外管理
第十一条 派出学生到达驻地后,应于1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学校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在国外学习期间,学生应每个月向所在学院和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应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所在地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派出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派出学生所在院系应具体承担对派出学生的管理职责,对其选课进行指导,并为其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做到定期了解派出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以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加强对派出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他们按时返回学校继续学业。
第十三条 派出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违者将取消海南大学学籍。
第十四条 派出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在国外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返校完成学业,经学校同意中途回国,可插入原班级学习。
第六章 回校报到
第十五条 派出学生应在返校后的7个工作日内持《海南大学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学习返校报到表》及出国学习总结(不少于2000字)到所在学院报到。所在学院应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由派出学生向本学院老师和学生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扩大交流项目影响,提高全体学生学习积极性。
第十六条 派出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积极宣传海南大学,返校后应主动与老师和同学分享自己的学习经历,并协助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做好下一批派出学生出国前的准备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校际交换学生赴港澳台学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