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课外活动的管理,规范课外活动秩序,提升校园文化品位,优化育人环境,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课外活动是经我校主管部门审批后同意开展的有我校在籍学生为主体的正常教学以外的活动。学校对这些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三条 学生课外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导向,以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为核心,以优化校园文化环境为重点,弘扬主旋律,突出高品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分校、院两级进行管理。学生举办全校性课外活动必须经校团委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院级课外活动由学院团委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学生社团举办较大课外活动须经过指导老师或指导单位及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校团委审批后方可开展。
第五条 凡在校内举行的各种学生课外活动,应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组织周密、安全有序、责任明确。
第三章 活动的申报及审批
第六条 学生课外活动的内容必须健康、积极向上,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活动要注重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实践性和安全性,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良好的学风建设。
第七条 举办学生课外活动,活动要有严密的组织、完备的安全保障措施,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学生在活动中要遵守纪律、服从指挥,要爱护活动场所及校园的设施、设备,保持活动场所及校园的清洁卫生。
第八条 举办学生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散播消极颓废言论,不得传播不健康思想和虚假信息,不得以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名义举办以营利为目的课外活动。
第九条 学生团体举办课外活动需提前一周向相应的主管单位提交《海南大学学生课外活动申请表》,申请表中必须说明活动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需向主管单位申请活动经费的,应依要求提前适当的时间提交申请表及活动方案。活动结束后,举办活动的负责人须向主管单位汇报。
第十条 学生团体举办校际间的课外活动和外出活动,或参加由校外单位举办的各类活动,必须有1名以上我校教师随行指导,并做好应急安全预案。
第十一条 各学生组织举办各项课外活动的海报、广告、横幅等必须署名,各类宣传品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悬挂张贴。
第十二条 未经主管单位批准,组织学生课外活动不可接受社会赞助。
第四章 活动奖惩
第十三条 学生举办课外活动可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以适当的方式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组织学生课外活动者,主管单位对该活动负责人及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海南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海南大学学生课外活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