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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学关于加强学生缴费工作的规定[9-21]
    2004年09月21日 15:24 xuegong 点击:

学费收入是高等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和补充,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物质条件,也是学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障。学生按国家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缴费,是学生在享用学校教育资源和教育服务的同时应尽的义务,也是学生养成诚信品质的必然要求,关系到学生能否形成健康的人格和成长为社会有用人才。为加强学生缴费工作,根据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校所有学生都要按照政府物价部门规定的高等教育收费标准交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按规定必须收取的费用)。确属家庭贫困的学生,可以申请缓交、减免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但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经学校审核、批准,否则视为无故欠费。 二、对所有欠费的学生,其欠费当年的期末考试成绩暂不登录,并暂不计学分;对毕业时仍欠费的学生,不审查其毕业资格和授予学士学位资格,也不将其毕业情况输入毕业生电子档案。 三、对所有欠费的学生,学校每年9月至次年6月连续向其家长发函或电话通报情况,直至其缴清欠费为止。 四、每年截止10月31日仍无故欠费的学生,由各学院在院内公布其名单;截止11月30日仍无故欠费的学生,在校内张榜公布其名单;截止12月31日仍无故欠费的学生,在校园网主页上公布其名单。 五、无故欠费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包括“三好学生”在内的各类评优活动;不能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省级、国家级竞赛活动;不能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的要尽快予以调整。 六、无故欠费的毕业班学生不能参加每年5月份学校组织的校内大学英语水平考试。 七、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对学生欠费情况、银行贷款情况和考试作弊等违纪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存入学生的个人档案。 八、面向毕业班学生开设《就业指导和职业道德教育》必修课(于毕业学年第一学期开课),计2个学分。该门课程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灵活教学方式,其中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为诚信教育,凡无故欠费或有其他严重不诚信行为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将被计为不及格。 九、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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