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校区管委会、城西校区管委会、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各部门、各单位: 《海南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试行)》和《海南大学班主任队伍管理规定(试行)》业经海南大学第17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海南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任职条件与选聘 第四条 辅导员任职条件
(一)一般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应掌握一定的政治学、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身心健康。
(二)必须是中共党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高度的党性原则,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政治素质。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作风正派。
(四)大学期间担任过学生干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计算机操作能力。
(五)具有严明的组织纪律观念,服从安排,团结协作,有大局意识。 第五条 学校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300的比例设置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 第六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召集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学院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上课试讲等相关考核程序进行选聘工作。 第七条 辅导员一般面向全国从政治学、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及我校现有招生专业的优秀硕士毕业生中招聘选拔。被聘用的辅导员参加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辅导员岗位职责
(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1、指导学生学习政治理论,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思想道德、法纪法规、诚信教育、安全防范和国防教育。
2、协助学院党委指导学生党支部建设,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学生团支部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做好团员教育、评议、发展、管理和推优工作。
3、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主题教育活动,帮助学生树立牢固的专业思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引导学生确立正确的成才目标。经常深入学生宿舍,指导学生营造良好的宿舍文化环境。
4、及时向学生通报学校、学院的重大事项,深入学生开展调查研究,与所负责年级(专业)的学生交流,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二)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协助拟订学生工作计划,针对学生中存在的问题和突发事件,及时妥善处理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2、指导和支持学生干部开展工作,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建立健全学生教育、管理、服务机制,并认真组织实行。
3、组织落实勤工助学、助学贷款、日常行为管理、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文艺体育、假期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和校内外社会公益活动。
4、组织落实毕业生毕业鉴定、就业推荐以及办理相关手续,加强对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创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促进学生充分就业。
5、指导班主任做好学生的综合考评、各项评优评奖、学生违纪处理、贫困生的资助申报等工作。
6、组织落实学费住宿费的催缴工作。
7、入住学生公寓,深入学生宿舍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8、结合实际积极推进班风、学风和校风建设,积极与任课教师、班主任进行沟通,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
9、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维护学校的政治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秩序。 (三)教学与理论研究工作
1、积极参与思想政治理论、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军事理论等课程的教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4学时。
2、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的理论研究工作,总结规律,根据工作中的新情况、新动态,寻求工作新对策,形成管理新措施,不断提高自身理论素养和管理水平。 (四)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活动,及时发现并指导学生纠正心理偏差,处理由于学生心理问题而导致的各种突发事件,努力防止因心理问题引发的恶性事件。 (五)完成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学校按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学校采取积极措施,鼓励辅导员向专业化、职业化的方向发展。辅导员的提拔任用,在年限上对工作表现特别优秀者可比学校有关干部提拔年限早一年。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时间达10年以上的,工作表现特别优秀、工作效果特别突出的可提拔为处级辅导员。 第十一条 辅导员的培养应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学校应当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应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或地方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三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领导。学生工作部(处)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要与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的选拔、培训、使用、考核、晋升、奖惩等管理工作。学院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辅导员的考核分年度考核和学年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成立考核小组,在每年年底对辅导员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的德、能、勤、绩、廉情况,以及工作投入状态和责任心、工作创新与工作绩效。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过程评估与业绩评估相结合,综合考虑学生满意率、领导评价和学生工作部门评价三方面的结果,突出考核学生培养质量和学生提高发展的实绩。辅导员的学年考核工作由所在学院负责。具体考核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制定。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的行政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和有关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学校每年评选一次校级优秀辅导员,要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按辅导员总数的百分之十的比例评选,统一表彰。 第十五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较严重的。
(2)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3)滥用职权,侵犯学生权益,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4)利用职权,索取财物,谋取私利的。
(5)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师生的。
(6)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损害教师形象的。
(7)因身体、心理原因不能胜任辅导员工作的。
(8)学年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9)不服从安排或者有其它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其他类型辅导员队伍建设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其他工作队伍建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别在内。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海南大学班主任队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班主任工作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班主任在学生教育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班主任是学院委派到学生班级对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进行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师是教书育人的主体,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是育人工作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班主任的工作职责
(一)对班级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帮助班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加强班集体建设,创建良好的班风、学风。引导本班学生形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律、自爱、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处理好学习成才、生活交友、求职择业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培养学生专业兴趣,关注学生学习进程。定期抽查学生上课情况,进行课堂缺勤统计、期末成绩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对学习上有困难的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学业辅导,督促他们养成良好学习习惯。
(四)建立健全班级的班委会和团支部,指导和参与班级的党团建设工作。
(五)组织班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奖学金评定工作。
(六)帮助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设计和发展规划,指导好学生的就业工作。
(七)建立定期与学生家长沟通联络的机制。新生入学期间召开家长会,向学生家长寄送联系卡,每学期末寄送家长一封信,发挥家长的作用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培养工作。
(八)建立班级学生在校期间档案记录,包括特殊群体学生(贫困生、学困生、违纪生以及心理情绪不稳定学生)的个别信息档案,核对每月学生基本数据。
(九)定期深入学生宿舍,检查宿舍安全、卫生情况,及时了解和解决班级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十)关注贫困生的困难,保证各项贫困生资助措施落实到位,合理均衡地覆盖到每一位贫困生。
(十一)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发现学生有心理问题,及时向辅导员、院(系)、学校反映,陪同学生到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进行约谈,并及时与家长沟通情况。
(十二)做好节假日期间的学生安全教育。
(十三)做好学生学费、住宿费的催缴工作。
(十四)做好学生的稳定工作。对违法、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召开主题班会,疏导学生情绪,教育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对学生中出现的各类突发性事件或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五)学习和掌握学校有关学生管理的文件、规定和要求,熟悉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和方法,参加校、院班主任会议和有关培训活动,认真撰写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工作手册填写要及时、规范、完整。
(十六)沟通学生与任课教师之间的关系,每学期邀请任课教师与本班学生座谈一次,增进师生了解,促进教学相长。经常与辅导员进行工作沟通,协助辅导员做好年级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受学校委托在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班主任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工作。学院每学年要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召开有关班主任工作会议,研究情况,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第五条 班主任由学院聘任,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班主任的日常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安排、检查、落实。 第六条 每个班级要配备一名班主任。班主任应从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优秀专业教师,或党政管理人员离退休老同志中选聘,原则上应具备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和较强的组织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能力。如因工作需要,可从高年级优秀本科生党员和研究生中选聘兼职班主任。 第七条 教师在晋升高一级职称(职务)时,必须有两年以上的班主任工作经历,并且在任期内负责的班级无责任事故发生。 第八条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在高年级实行导师制。 第九条 班主任考核一学年进行一次,采取个人总结、学生评议和学院考核的办法综合进行,由校学生工作处抽查并公布。 第十条 学院须在每学年工作结束时完成班主任考核工作,并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考核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由学校审核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学校每年评选一次校级先进班主任,将先进班主任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按班主任总数的百分之五的比例评选,统一表彰。 第十二条 班主任工作是教学行政工作的一部分,纳入学校规定的个人岗位业绩考核范围。在正常情况下,学院安排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本人不得拒绝,否则,以业绩考核不合格论。 第十三条 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经考核合格者按每人每学年40标准学时减免教学工作量或给予相应补贴。高年级优秀本科生或研究生担任班主任工作,由学生工作处按勤工助学岗位给予补贴,并且参照学院学生干部标准在综合测评能力表现测评中加分,聘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给予1个学分并发给学校学生班主任工作证书。 第十四条 班主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聘任资格: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较严重的。
(2)因失职、渎职造成班级较大事故者或对班级学生中出现的违纪行为教育处理不力的。
(3)因工作不努力、不负责而导致班级班风、学风差或不服从学校安排而导致工作无法开展的。
(4)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损害教师形象的。
(5)滥用职权,侵犯学生权益,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6)因身体、心理原因不能胜任班主任工作的。
(7)学年考核不合格的。
(8)其它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